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顶新公司")曾先后获得上海市出口名牌、上海名牌产品、中国箱包优秀品牌等。谁也没想到,这样一家老牌企业中竟然出现了一双"黑手",将公司设计稿源源不断地"输送"给竞争对手。为此,顶新公司将"黑手"设计师刘某、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(下称"海外公司")以及海外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告上法庭。
日前,该案尘埃落定,顶新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和解,海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箱包设计稿,三被告共同支付顶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。
修改商标出售设计稿
2005年,年轻的刘某受聘于顶新公司,在设计科从事箱包设计工作。2009年2月,刘某向同事索要3款设计稿,该同事通过QQ传输给刘某后,发现刘某在自己电脑上把该3款设计的牌子由"DECENT"改为"NEWEST"。顶新公司马上对刘某的电脑进行了监控,发现其对设计稿修改并将商标改为"NEWEST"后存入自己U盘内。顶新公司察觉有异,遂向公安机关报警。
东窗事发后,刘某承认自己以每张200元的价格陆陆续续将不少设计稿卖给了海外公司。
顶新状告三被告侵权
2011年,顶新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递交了诉状,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外公司、海外公司员工董某立即停止侵害顶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,停止制造、销售侵权产品;登报道歉;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等诉讼请求。
法庭上,海外公司表示,刘某自主完成的箱包设计稿属于其个人所有;海外公司没有用刘某提供的设计稿用于生产箱包,只有数款用于网站展示,海外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后,已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。
董某认为,自己只是海外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,根据海外公司人事部的通知,得知刘某有意从原单位辞职找新工作,曾与刘某进行过一次面谈,后人事部与刘某就待遇问题未能协商一致。董某在工作中想要多收集一些箱包图稿,所以询问刘某可否利用业余时间做一些箱包设计,刘某表示同意,董某并不了解刘某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情况。
同样作为被告的刘某则表示,自己在原告公司担任的主要是行政工作,不是设计人员。其通过参考网站、杂志等方式设计了涉案的箱包图纸,并将这些图纸提供给海外公司,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。
历经两审获赔25万元
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,海外公司、董某在明知刘某是顶新公司员工的情况下,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箱包设计;刘某作为顶新公司的员工,违反《劳动合同》的约定及顶新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向海外公司、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;三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据此,判决海外公司停止侵犯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;登报道歉;海外公司、刘某赔偿顶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余元。
宣判后,海外公司等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。日前,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,海外公司停止使用顶新公司的相关涉案箱包设计稿;海外公司、刘某、董某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;诉讼费由顶新公司与三被告各半负担。